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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製劑

條文代碼:1.1.1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製劑:(88/9/1、92/2/1、94/9/1、109/2/1)

1.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每4週至多以處方40gm為限(94/9/1、109/2/1)。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如Flur Di Fen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用:(92/2/1、109/2/1)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亦不得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109/2/1)。

(4)每4週限處方16片以內(109/2/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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