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
肝庇護劑
條文代碼:3.3.1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3.3.1.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病情需要處方之。(94/7/1、114/6/1)
(1)HBV(+)或HCV(+)之病患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3)HBV(-)及HCV(-)之病患,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報告,該報告有效期為三至六個月,逾期應再複查。(108/11/1)
4.肝功能檢查如檢查結果正常,應停止用藥,在檢查未得結果前,所用藥物以一週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