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Imiglucerase(如Cerezyme inj.)、taliglucerase alfa(如Elelyso注射劑)、velaglucerase alfa(如VPRIV凍晶注射劑)(97/7/1、107/3/1、107/9/1、108/5/1、111/5/1)
1.限用於下列條件,且排除第二型高雪氏症:(111/5/1)
(1)Imiglucerase(如Cerezyme inj.)、taliglucerase alfa(如Elelyso注射劑):改善高雪氏症症狀,包括貧血、血小板減少症、肝臟或脾臟腫大、骨病變,但對於神經學症狀無效。(97/7/1、107/3/1、107/9/1、108/5/1、111/5/1)
(2)Velaglucerase alfa(如VPRIV凍晶注射劑):限用於改善第一型高雪氏症症狀,包括貧血、血小板減少症、肝臟或脾臟腫大、骨病變,但對於神經學症狀無效。(107/3/1、107/9/1、108/5/1、111/5/1)
2.限擇一使用高雪氏症酵素療法之藥品。(111/5/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用,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追蹤檢查項目如下:(111/5/1)
(1)每6個月應評估1次:
Ⅰ.身高體重。
Ⅱ.血紅素及血小板數。
Ⅲ.血液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
Ⅳ.高雪氏症相關特異性生化指標biomarkers(如chitotriosidase或lysoGL1)。
Ⅴ.整體狀況。
(2)每年應評估1次:肝臟及脾臟大小。
4.治療目標:(111/5/1)
(1)血紅素及血小板數上升或穩定(不低於未治療的數值)。
(2)高雪氏症相關特異性生化指標biomarkers(如chitotriosidase或lysoGL1)數值持續降低或穩定(不高於未治療的數值)。
(3)肝、脾腫大之現象改善或穩定(不大於未治療的數值)。
5.停用條件:有下列任一項者:(111/5/1)
(1)病人在接受治療時發生其它致命的疾病。
(2)病人整體狀況持續惡化。
(3)病人因藥物注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且經由適當或預防性的用藥和/或調整輸注速度仍無法預防/控制此不良反應。
(4)病人無法配合療程規範規則用藥、或無法配合每年至少1次之療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