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5.Galsulfase (如Naglazyme):(106/10/1、107/12/1)
1.病患須符合以下診斷條件:須證明患者之週邊血液白血球或經培養之皮膚纖維芽細胞ARSB活性缺乏,或是患者ARSB基因經分子生物學檢驗確認有兩個分別來自父母雙方,已知或必然會引起黏多醣症第六型之突變。
2.限兒科專科經醫學遺傳學次專科訓練取得證書之醫師使用。
3.排除使用於:
(1)患者若未給予治療,並不會導致健康情況之惡化時。
(2)重型病患:完全臥床且無行動能力,或是無法自行呼吸且完全仰賴呼吸器維生者。
(3)早期診斷帶有已知嚴重突變點的病患, 但無明顯臨床症狀者。
4.標準劑量為每週經靜脈注射給予galsulfase 1 mg/Kg。
5.黏多醣症第六型對於器官之傷害多屬不可逆性,治療前應與患者及家屬充分溝通告知下列事項,並請其簽名確認已被告知,留存病歷備查:
(1)確定其了解治療的預期效果。
(2)患者有義務接受定期追蹤評估。
6.應定期追蹤評估治療效果及下列事項:
(1)至少每半年追蹤一次:
I.身高體重;
II.尿液黏多醣量;
(2)至少每一年追蹤一次:
I.腹部超音波、肝臟大小、脾臟大小;
II. 心電圖;
III.心臟超音波;
IV.六分鐘步行測驗(6-minute walk test)或於5歲以下幼童以DDST (Denver Developmental Screening Test)粗動作及精細動作(Gross Motor and Fine Motor)檢測;(107/12/1);
V.肺功能;
7.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年為限。重新申請時,若有下列任一情況,則不再給予galsulfase治療:(107/12/1)
(1)尿中葡萄胺聚醣與肌酸酐比值:於接受治療的第一年之後評估,較前一年有50%以上的增加;第二年之後評估,較之前一年有100%以上的增加。(107/12/1)
(2)六分鐘步行測驗:較之前一年退步50%以上或連續2年有退步現象;5 歲以下幼童以DDST粗動作及精細動作檢測,發展進程年齡與實際年齡商數低於60%,或比初次檢測時之發展進程年齡退步。(107/12/1)
(3)呼吸功能檢查:在未供給任何氧氣治療下,血液中氧氣飽和度在2小時內無法持續維持1小時以上≧90%。(107/12/1)
8.須立即停止galsulfase治療的情形:
(1)有證據顯示病人開始呈現明顯的中樞神經系統退化之臨床表徵。
(2)病人在接受治療時發生其它致命的疾病,這表示病人無法獲得galsulfase的療效。
(3)病人發生嚴重不良反應。
(4)病人無法配合最適療程所需的注射規定或無法配合療效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