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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及eszopiclone

條文代碼:1.2.3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2.3.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及eszopiclone(98/1/1、98/5/1、98/10/1、102/11/1)

1.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斷,探討可能的原因,並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慣。(98/5/1)

2.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治療期間不宜超過6個月。若因病情需長期使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要時轉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適當性。(98/5/1、98/10/1)

3.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並在病歷上詳細記錄。(98/5/1、98/10/1)

4.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不同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範圍內。(98/5/1)

5.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7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98/5/1)

6.zaleplon成分藥品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用於65歲以上病患時,起始劑量為每日5mg (98/1/1、98/10/1)

7.成人病患使用eszopiclone成分藥品之起始劑量為睡前1mg,最高劑量為睡前3mg,65歲以上病患之最高劑量為2mg。(102/11/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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