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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Givosiran(如Givlaari)

條文代碼:3.3.31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3.3.31.Givosiran(如Givlaari):(114/1/1)

1.限用於確診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罕見疾病紫質症(porphyria)中屬急性肝紫質症(acute hepatic porphyria, AHP)[如:急性間歇性紫質症(AIP)、遺傳性紫質症(HCP)、異位型紫質症(VP)、ALAD缺乏紫質症(ADP)],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1)年滿18歲以上。

(2)具HMBS(PBGD)、ALAD、CPOX、PPOX致病基因變異者(需檢附基因診斷報告)。

(3)經過適當醫療處置2年後,仍於申請本藥品前1年內,發生4次(含)以上急性發作,急性發作時需急診或住院治療,且使用靜脈輸注血基質藥品(hemin)治療反應不佳或耐受性不良(intolerance)或無效者。

(4)過去1年內尿液檢查曾經偵測出高量(大於等於正常值之4倍以上)的胺基酮戊酸(aminolevulinic acid, ALA)與膽色素原(porphobilinogen, PBG)(需檢附實驗室檢查報告)。

備註:

I.反應不佳定義:使用hemin治療後,每年平均發作次數仍大於4次,且每次發作都需連續使用hemin。

II.耐受性不良定義:使用hemin後,造成與hemin相關之嚴重且具有臨床顯著意義,會限制生活、對健康有立即或長期影響,或必須住院或延長住院處理的不良反應,例如:反覆人工血管感染或菌血症、敗血症、其他感染、鐵質沉積、靜脈炎等。

(5)無任一下列情形:

I.曾接受過肝移植患者。

II.病人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無法從本藥品治療得到長期效益。

III.病人無生活自理能力。

2.限由神經內科、血液科、肝膽腸胃科、遺傳科醫師處方。

3.治療中有輕微不良反應(如轉胺酶或血清肌酸酐升高)而暫停使用者,得於狀況排除後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續用:

(1)送審時應檢附病歷紀錄及原始治療醫囑單、治療紀錄單且載明hemin使用劑量、發作症狀、次數及嚴重程度及對hemin耐受性不良或無效之證明。

(2)治療目標:相較於治療前,治療後胺基酮戊酸(ALA)、膽色素原(PBG)及年發作率(急性發作次數)下降需達50%。

(3)申請續用者:

I.需達治療目標及檢附至少3次療效評估項目資料,方可續用。

II.經第1年治療後未達治療目標者,可續申請1次(共6個月)之藥物,不受治療目標之限制。

5.療效評估項目(每3個月評估一次):

(1)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含發作次數)。

(2)胺基酮戊酸(ALA)與膽色素原(PBG)實驗室檢查報告。

(3)轉氨酶、血清肌酸酐、血中半同胱胺酸(此3項初始使用需每個月追蹤檢查,至少3個月)。

6.停藥條件:

(1)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懷孕或出現仿單禁忌症之病人,應立即停止以本藥品治療。

(2)治療18個月後,以用藥前1年為基準未達治療目標者。

(3)停經後持續治療18個月且無急性發作者。

7.本藥品不可合併使用human hemin預防性治療(prophylactic hemin)。

8.使用3年後未再發作或大幅改善可先暫停用藥,得視病情需要重新申請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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