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Human Albumin:(100/8/1、111/2/1)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Human Albumin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96/6/1、104/11/1、111/2/1)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1000 mL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態,血比容 (hematocrit) >30%,或血色素 (hemoglobin) >10 gm/dL需要繼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dextran、hydroxyethylstarch、polyvinylpyrolidone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86/1/1)
Ⅱ70歲以上及2歲以下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111/2/1)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5 gm/dL
i.肝硬化症 (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 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i嚴重燒燙傷。
iv肝移植。
v. 蛋白質流失性腸症(protein-losing enteropathy) (104/11/1)
依下列規範使用:
(i)經內視鏡或手術或病理報告證實為蛋白質流失性腸症;或糞便alpha-1-antitrypsin 升高。
(ii) 18歲以下。(111/2/1)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3.0 gm/dL(96/6/1)
i嚴重肺水腫。
ii大量肝切除(>40 %)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 37.5 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3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3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Human Albumin申報表」(請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