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1.生長激素 (Somatropin) (111/2/1):
1.限生長激素缺乏症、透納氏症候群、SHOX缺乏症(限使用Humatrope)及努南氏症候群(限使用Norditropin)患者使用。(104/6/1、111/11/1)
2.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具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兒科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診斷。(104/6/1、110/12/1)
3.生長激素缺乏症使用生長激素治療,依下列規範使用:(100/12/1)
(1)診斷:施行insulin, clonidine, L-Dopa, glucagon, arginine等檢查有兩項以上之檢查生長激素值均低於7ng/mL(insulin test須附檢查時之血糖值)。包括病理性(pathological)及特發性(idiopathic)及新生兒生長激素缺乏症。
(2)開始治療條件:
Ⅰ.病理性生長激素缺乏症者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i.包括下視丘-腦垂體病變(如:腫瘤或腦垂體柄因被浸潤而膨大)及下視丘-腦垂體發育異常(如:無腦垂體柄、腦垂體後葉異位)者。
ii.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須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Ⅱ.特發性生長激素缺乏症須兼具下列二項條件:
i.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須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ii.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二個標準差(應檢附骨齡X光檢查影像)。
Ⅲ.新生兒生長激素缺乏症,一再發生低血糖,有影響腦部發育之顧慮者。
(3)治療劑量:起始劑量0.18 mg/kg/week,爾後視需要可調整至0.18~0.23mg/kg/week。
(4)治療監測:身高和體重至少每三個月測量一次,骨齡每六至十二個月測定一次。
(5)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治療後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3公分/年。
Ⅱ.骨齡:男生骨齡16歲,女生骨齡14歲為治療之最後期限。
(6)個案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資料包括實驗室檢查報告影本、療程中門診追蹤身高體重記錄影本、骨齡X光片影像及藥品劑量等資料之治療計畫),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4.透納氏症候群病人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
(1)診斷:X染色體部分或全部缺乏的女童。(請檢附檢查報告)(96/11/1)
(2)病人無嚴重心臟血管、腎臟衰竭等危及生命或重度脊椎彎曲等影響治療效果的狀況。
(3)開始治療條件:
Ⅰ. 6歲以上(111/2/1)。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96/11/1)
Ⅲ.骨齡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111/2/1)
(4)治療劑量:不超過 1 IU/kg/wk或0.35 mg/kg/wk。(96/11/1)
(5)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骨齡14歲以下(111/2/1)。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用於治療SHOX缺乏症患者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104/6/1)
(1)診斷:SHOX基因突變或缺乏(請檢附檢查報告,若為點突變者,需加附文獻資料證實此突變確為致病突變)。
(2)開始治療條件:
Ⅰ.年齡6歲以上(111/2/1)。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四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Ⅲ.男性16歲以下、女性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111/2/1)
(3)治療劑量:不超過 0.35 mg/kg/wk。
(4)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一次):
Ⅰ. 骨齡:男性16歲以下、女性14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111/2/1)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6.努南氏症候群(Noonan Syndrome)病人使用生長激素治療的原則:(111/11/1)
(1)診斷:(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點)
Ⅰ.努南氏症候群臨床表現型者,診斷標準表如下:
備註:
備註1:典型臉部表徵包括:額頭高且寬、眼距過寬、內眥贅皮、眼尾下垂、低位後轉耳、耳外緣厚、高顎弓、小下巴、脖子短、後頸厚及後枕髮線低。
備註2:努南氏症臨床診斷須符合以下三者之一:
兩個主要表徵。
一個主要表徵加上兩個次要表徵。
四個次要表徵。
Ⅱ.具有PTPN11、SOS1、RIT1、RAF1、RRAS2、LZTR1、SOS2、KRAS、NRAS、BRAF、MAP2K1 (MEK1)、PPP1CB等努南氏症候群相關基因之任一致病性變異或拷貝數變異(請檢附檢查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Ⅰ.6歲以上。
Ⅱ.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以下且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有資格申請生長激素治療的醫療機構身高檢查,每隔3個月一次,至少6個月以上之紀錄。
Ⅲ.骨齡:男性 16 歲以下、女性 14 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3)治療劑量:不超過 0.35mg/kg/wk。
(4)繼續治療條件(每年評估1次):
Ⅰ.骨齡:男性16歲以下、女性 14 歲以下(請檢附骨齡X光片)
Ⅱ.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2公分/年。
Ⅲ.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治療後每年需再提出申請,審查同意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