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
Lamotrigine (如Lamictal)
條文代碼:1.3.2.5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1.3.2.5.Lamotrigine (如Lamictal) (97/10/1、111/2/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限使用於18歲以上且為雙極性疾患者,並依下列原則使用(111/2/1):
(1)急性鬱期: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躁症之個案。
(2)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者,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不得使用。
(3)日劑量超過200mg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