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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interferon alpha-2b(如Peg-Intron)(92/10/1、94/10/1、109/7/1);interferon alfacon-1(如Infergen)

條文代碼:8.2.6.2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8.2.6.2.Peginterferon alpha-2b(如Peg-Intron)(92/10/1、94/10/1、109/7/1);interferon alfacon-1(如Infergen)(93/7/1、94/10/1、98/11/1、109/7/1)

1.限用於下列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且應與ribavirin併用:

(1)限ALT值異常者,且Anti-HCV 與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METAVIR system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98/11/1)

(2)療程依Viral kinetics區分如下: (98/11/1)

Ⅰ.有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Ⅱ.無RVR,但有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Ⅲ.到第12週未到EVR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Ⅳ.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2.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

(1)醫院:

Ⅰ.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Ⅱ.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

Ⅲ.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B型或C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Ⅰ.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Ⅱ.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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