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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Pemetrexed(如Alimta)

條文代碼:9.26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9.26.Pemetrexed(如Alimta):(95/3/1、95/7/1、97/11/1、98/9/1、103/4/1、103/9/1、106/11/1、111/2/1、114/6/1、114/8/1、114/10/1)

1.限用於

(1)與cisplatin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以含鉑之化學療法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失敗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單一藥物治療。(95/7/1、97/11/1、98/9/1、111/2/1)

(3)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第一線化療用藥,且限用於ECOG為0~1之病患。(98/9/1)

(4)pemetrexed(限使用Pexeda、Apeta或Pemetrexed Sandoz)與pembrolizumab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於轉移性,不具有EGFR/ALK/ROS-1腫瘤基因異常的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114/6/1、114/8/1)

(5)與amivantamab及carboplatin併用於罹患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0插入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的成人病人,作為第一線治療。(114/10/1)

2.每4個療程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103/4/1、103/9/1、106/11/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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