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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Cetuximab(如Erbitux)

條文代碼:9.27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9.27.Cetuximab(如Erbitux):(96/3/1、98/7/1、98/8/1、99/10/1、101/12/1、104/11/1、106/1/1、106/4/1、107/6/1、110/6/1、111/2/1、112/12/1、113/6/1、115/2/1)

1.直腸結腸癌治療部分:

(1)與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合併使用於治療RAS原生型(wild-type)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1/12/1、104/11/1、106/1/1、110/6/1、113/6/1、115/2/1)

Ⅰ.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Ⅱ.Cetuximab與panitumu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 (101/12/1、106/1/1、107/6/1、115/2/1)

Ⅲ.本藥品不得與bevacizumab併用。

Ⅳ.經手術完全切除(R0切除)且查無轉移病灶者不得申請給付。(115/2/1)

(2)與irinotecan合併使用,治療已接受過含5-fluorouracil、irinotecan及oxaliplatin二線以上之細胞毒性治療失敗、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且K-RAS基因沒有突變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人,且於115年1月3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需檢附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98/8/1、110/6/1、113/6/1、115/2/1)

Ⅰ.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Ⅱ.使用總療程18週為上限。

2.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治療部分:(98/7/1、99/10/1、111/2/1、115/2/1)

(1)限與放射線療法合併使用於局部晚期之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70歲以上(111/2/1);

Ⅱ.Ccr<50mL/min;

Ⅲ.聽力障礙者(聽力障礙定義為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力損失大於25分貝);

Ⅳ.無法耐受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繼續使用。(98/7/1、115/2/1)

3.頭頸癌部分(106/1/1、106/4/1、112/12/1、115/2/1):

(1)限無法接受局部治療之復發及/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未曾申報cetuximab之病人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位病人每12週申請一次,需無疾病惡化情形方得繼續使用。(106/4/1、115/2/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