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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olisant (如Wakix)

條文代碼:1.3.6.2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3.6.2.Pitolisant (如Wakix):(112/3/1)

1.限18歲以上之成人猝睡症 (narcolepsy)患者。

2.猝睡症之診斷需符合ICSD-3診斷準則(2014國際睡眠障礙分類標準)為Narcolepsy Type 1及Type 2,如下:

Ⅰ.病人必須出現3個月以上白天不可擋的嗜睡症狀。

Ⅱ.以下兩項至少出現一項以上:

(i)Type I Narcolepsy必須出現猝倒(cataplexy)及多次入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MSLT)出現的平均入睡潛伏期(sleep latency)小於等於8分鐘,且有兩次以上的快速動眼期(SOREMPs);或者前一晚多頻睡眠檢查 (Polysomnography,PSG)的快速動眼期潛伏期小於15分鐘,可取代一次白天的快速動眼期(SOREMP);Type 2 Narcolepsy則沒有猝倒(cataplexy),但其多頻睡眠檢查 (Polysomnography,PSG)及多次入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MSLT)準則如前述。

(ii)Type 1 Narcolepsy病人腦脊髓液中的Hypocretin-1濃度低於110pg/mL或小於1/3正常人的平均濃度(是以immunoreactivity 測定);Type 2 Narcolepsy病人腦脊髓液中的Hypocretin-1是大於110 pg/mL或大於1/3正常人的平均濃度,亦或是無法檢測Hypocretin-1。亦可參考血液 HLA-DQB1*0602檢驗是否為positive,來協助診斷或分類猝睡症類型。

3.日間過度睡眠持續至少3個月以上,應有客觀評估,如成人的愛普沃斯嗜睡量表ESS (Epworthsleepiness Scale)需高於9分。病患嗜睡症狀及MSLT的結果必須排除其他原因,且需排除阻塞性睡眠呼吸障礙(obstructive sleep apnea)、週期性下肢抽動(Periodic leg movement disorder)和睡眠相位後移症候群(Delayed sleep phase syndrome)等造成日間過度睡眠之可能性。

4.限有睡眠實驗室之醫院之神經內科、精神科、胸腔內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使用。

5.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1)病歷紀錄。

(2)ICSD II 診斷。

(3)PSG報告。

(4)MSLT報告。

(5)日間過度睡眠量表,如ESS等。使用後每3-6個月施測日間過量睡眠症狀量表ESS,以評估療效。

6.使用期程:第1次申請獲准1年後,需重新進行MSLT檢查以評估客觀療效,並同時檢附過去1年之ESS。連續2年申請,如病人服藥順從性高,且藥效確定,則可每次核准3年。否則仍需每年申請1次,若MSLT其中之一顯示療效不佳,應即停用。

7.限制每日最大劑量36mg,且每日至多使用2粒。

8.Modafinil(如Provigil)與pitolisant(如Wakix)兩者限擇一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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