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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Azacitidine 注射劑(如Vidaza)

條文代碼:9.44.1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9.44.1.Azacitidine 注射劑(如Vidaza):(102/1/1、111/5/1、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1)初次申請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續用不需再事前審查,惟病歷應留存確診之病理或影像診斷證明等報告(包括每4個月一次骨髓檢查報告以及CBC/DC報告),並記錄治療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個月一次臨床療效評估摘要)。(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2)使用本藥品之病患,倘疾病惡化至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即停藥。(102/12/1、114/12/1)

(3)不得併用venetoclax或轉換為口服劑型之azacitidine成分藥品。(114/12/1)

(4)本藥品與decitabine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若因無法耐受 decitabine而轉換至本藥品時需事前申請。使用本藥品無效後,不得再申請decitabine。(111/5/1)

2.Azacitidine(除Winduza及Azacitidine Lyophilized Inj 100mg"GBC"以外)併用venetoclax,使用於無法接受高強度化學治療之初診斷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病人。(114/8/1)

(1)需具有下列I.或Ⅱ.的條件之一:

I.75歲以上。

Ⅱ.18歲以上但未滿75歲時,需ECOG performance status為 2 或 3,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ⅰ.具有心臟衰竭治療病史,且left ventricle ejection fraction (LVEF)<50%。

ⅱ.具慢性肺部疾病史,且 DLCO<65%。

ⅲ.具肝功能異常:Bilirubin level 在1.5-3.0倍正常值間。

(2)需未曾因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接受過azacitidine或decitabine治療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4)最多給付6個療程。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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