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5.Afatinib(如Giotrif):(103/5/1、106/11/1、108/6/1、108/11/1、109/4/1、109/6/1、109/10/1、111/4/1、113/3/1、113/6/1、113/10/1)
1. 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8/6/1、108/11/1、113/6/1)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但仍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108/6/1)
2.使用注意事項(106/11/1、108/6/1、109/4/1、109/10/1、111/4/1、113/3/1)
(1)用於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之第一線治療: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鱗狀組織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病歷應留存曾經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108/6/1)
(3)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週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106/11/1)
(4)使用本藥品後,除因耐受性不良,否則不得轉換類似藥理機轉之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5)本藥品與gefitinib及erlotinib不得併用。(109/4/1)
(6)本藥品於第一線使用時,與osimertinib、dacomitinib及bevacizumab併用erlotinib之治療組合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09/6/1、109/10/1、111/4/1、113/3/1、113/10/1)
Ⅰ.如需更換使用osimertinib,必須符合osimertinib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IIIB、IIIC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限制。(109/6/1、111/4/1、113/10/1)
Ⅱ.如需更換使用dacomitinib,必須符合dacomitinib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TK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肺腺癌之限制。(109/10/1)
Ⅲ.如需更換使用bevacizumab併用erlotinib之治療組合,必須符合bevacizumab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 Exon 21 L858R突變且腦轉移之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肺腺癌之限制。(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