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PARP抑制劑(如olaparib、niraparib、talazoparib):(109/11/1、111/6/1、111/8/1、112/1/1、112/11/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114/8/1、114/10/1)
1.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olaparib、niraparib):(109/11/1、 111/6/1、111/8/1、112/1/1、113/3/1、113/6/1、113/9/1、114/3/1、114/6/1、114/8/1)
(1)單獨使用olaparib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病人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有治療反應後使用。
Ⅱ.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
(109/11/1、111/8/1)
Ⅲ.FIGO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Stage III or IV disease。
(2)單獨使用niraparib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病人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有治療反應後使用。
Ⅱ.檢測結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病人:
i.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 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病人。
ii.具同源重組缺陷(Homologous Recombination Deficient, HRD)陽性且BRCA wild type之高度惡性病人。
Ⅲ.FIGO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Stage III or IV disease。
(3)限olaparib併用 bevacizumab(限使用Alymsys、Abevmy、Vegzelma或
Mvasi),使用於具下列所有條件的成年病人做為維持治療,限用兩年:(114/6/1、114/8/1):
I.對第一線含鉑化療合併bevacizumab有反應(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
Ⅱ.其癌症帶有下列任一定義的DNA同源修復系統缺失 (homologous recombination deficiency, HRD):
i.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BRCA突變。
ii.基因體不穩定(genomic instability)。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11/1、111/6/1、111/8/1、113/6/1、114/6/1)
I.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突變檢測報告或HRD陽性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1/6/1、111/8/1、113/6/1、114/6/1)
Ⅲ.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5)用於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 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時,olaparib與niraparib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不良,不得互換。(112/1/1、114/6/1)
(6)倘因併用bevacizumab耐受性不良,在維持性治療可再換成olaparib單獨使用,總療程數合併計算,限用兩年。(114/6/1)
(7) niraparib使用時,體重大於(含)77公斤且基期血小板高於(含)15萬/uL,每日最多使用300mg;體重小於77公斤或基期血小板低於15萬/uL,每日最多使用200mg。(112/1/1)
(8)FIGO Stage IV disease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者,若已經申請niraparib用於第一線化學治療後維持性治療時不得另外申請bevacizumab併用,除因niraparib耐受性不良,在維持性治療可再換成bevacizumab(除Zirabev以外)單獨使用,總申請療程以17個療程為上限。(113/3/1、113/9/1、114/3/1、114/6/1、114/10/1)
2.三陰性乳癌(olaparib、talazoparib):(109/11/1、111/6/1、111/8/1、112/1/1、113/6/1)
(1)olaparib單獨使用於曾接受前導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療,且具germline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之三陰性(荷爾蒙接受體及 HER2受體皆為陰性)轉移性乳癌病人。(109/11/1、111/8/1、112/1/1)
(2)talazoparib限用於治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18歲以上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110/3/1、111/8/1、112/1/1)
I.曾接受前導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療者,或是無法接受化療者。
Ⅱ.具germline BRCA 1/2突變(110/3/1、111/8/1)
Ⅲ.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雌激素受體(ER)以及黃體素受體(PR)均呈現陰性。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11/1、111/6/1、111/8/1、112/1/1、113/6/1)
I.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
Ⅱ.初次申請時需檢附ER、PR、HER2皆為陰性之檢測報告,以及germline BRCA 1/2突變之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1/6/1、111/8/1、113/6/1)
Ⅲ.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
用。
(4)Olaparib與talazopar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11/8/1、112/1/1)
3.去勢療法無效的轉移性攝護腺癌 (mCRPC) (olaparib):(112/11/1、113/6/1、114/6/1)
(1)單獨使用於具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且先前接受過新荷爾蒙藥物(novel hormonal agents)治療後惡化之成人病人。
(2) 併用abiraterone及prednisone或prednisolone,用於具germline或 somatic BRCA 1/2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突變且尚未接受化學治療之成人病人:(114/6/1)
I.需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i.未曾使用新型荷爾蒙藥品(abiraterone、apalutamide、darolutamide和enzalutamide)治療前列腺癌。
ii.於mCRPC階段使用abiraterone治療未超過4個月且使用期間未惡化。
Ⅱ.不論病人處於轉移或非轉移的狀態下,新型荷爾蒙藥品(abiraterone、apalutamide、darolutamide和enzalutamide) ,及olaparib 與 abiraterone併用,終生僅能接受一種治療,且除非出現嚴重不耐受反應導致必須永久停止治療,不得互換。
(3)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113/6/1)
Ⅰ.初次申請時需檢附germline or somatic BRCA 1/2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Ⅱ.申請時需檢附病理報告、使用雄性素去除療法紀錄及系列PSA和睪固酮數據。
Ⅲ.再申請時若PSA值下降未超過治療前的50%以上,則需停藥。
IV.下降達最低值後之持續追蹤出現PSA較最低值上升50%以上且PSA≧2ng/ml,則需停藥,但影像學證據尚無疾病進展者,可以繼續使用。
(3)不得合併化療使用。
4.高復發風險之早期乳癌(olaparib):(114/6/1)
(1)Olaparib適用於曾接受前導性化療或術後輔助性化療,且具遺傳性BRCA1/2 (germline BRCA1/2)突變併 HER2陰性而有高復發風險之早期乳癌成年病人術後輔助治療,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年為上限。
(2)病人須完成至少6個週期的前導性化療或術後輔助性化療,且化療處方須含有anthracyclines類藥物、taxane類藥物,或兩者的複方;亦允許含鉑化療。
(3)病人須在最後一次治療(包括手術、化療或放療)完成後的12週內使用olaparib。
(4)須符合下列之高復發風險條件:
Ⅰ.三陰性乳癌:
i.針對曾接受前導性化療的病人,須符合於乳房和/或手術切除的淋巴結中發現有殘餘的侵襲性癌症(non-pCR)。
ii.針對曾接受手術且接續術後輔助性化療的病人,須具有腋窩淋巴結陽性(≧pN1),或腋窩淋巴結陰性(pN0)且原發性病理腫瘤大小≧2公分(≧pT2)。
Ⅱ.HR陽性且HER2陰性乳癌:
i.針對曾接受前導性化療的病人,須為non-pCR。
ii 針對曾接受手術且接續術後輔助性化療的病人,須具有4個以上經病理學證實的陽性淋巴結。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
II.初次申請時需檢附HER2為陰性之檢測報告、ER和PR之檢測報告,以及germline BRCA 1/2突變之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IV. 用於術後輔助治療,olaparib與pembrolizumab僅能擇一給付。
5.Olaparib每日最多使用4粒(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