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7.Trastuzumab emtansine (如Kadcyla):(110/2/1、113/8/1、114/2/1、114/5/1)
1.早期乳癌(113/8/1、114/2/1、114/5/1)
(1)使用於具HER2過度表現(IHC 3+或FISH+)之早期乳癌病人,曾接受過至少6個療程(每3週一療程,至少16週)的化學治療(其中至少3個療程(9週)的taxane藥物)和至少3個療程(9週)的trastuzumab術前輔助治療後,仍有殘留病灶的術後輔助治療,且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I.具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
Ⅱ.未發生腋下淋巴結轉移,但雌激素受體(ER)為陰性且腫瘤大於2公分之早期乳癌病人。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使用本藥品以14個療程為上限。(113/8/1、114/5/1)
(3)排除使用本藥品條件:
I.未於術後12週內開始治療或提出治療申請。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少於45%或有症狀的心衰竭病人。
Ⅲ.不得與其他抗HER2藥物併用。
(4)本藥品申請通過後,如轉換成trastuzumab或其他抗HER2藥物後不得再次申請本藥品,且本藥品與trastuzumab使用於早期乳癌手術前後的總療程合併計算,每位病人以全部18個療程為上限。
2.轉移性乳癌(110/2/1、113/8/1、114/2/1)
(1)限單獨使用於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且HER2過度表現(IHC3+或FISH+)之轉移性乳癌病人作為二線治療,並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I.之前分別接受過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或pertuzumab與trastuzumab與一種taxane藥物治療。
Ⅱ.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個月內癌症復發。
Ⅲ.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0個月(13個療程為上限)。
(3)Trastuzumab emtansine、lapatinib和trastuzumab deruxtecan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換。(1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