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Larotrectinib (如Vitrakvi):(111/3/1、111/6/1、112/12/1、113/6/1)
1.適用於有NTRK基因融合的實體腫瘤成人和兒童病人,並應符合以下條件:(112/12/1)
(1)具NTRK基因融合且無已知的後天阻抗性突變(acquired resistance mutation)。
(2)為轉移性實體腫瘤,或手術切除極可能造成嚴重病症(severe morbidity)。
(3)沒有合適的替代治療選項(包含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2.前述1.之兒童(未滿18 歲)病人,除了嬰兒纖維肉瘤可作為(含)一線以上使用外,其餘適應症須為曾接受一線治療後無效或復發的病人。(112/12/1)
3.前述1.之成人(≧18歲)病人,包括之適應症有:(112/12/1)
(1)非小細胞肺癌: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 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 腫瘤基因原生型。
Ⅱ.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 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Ⅲ.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 類及docetaxel /paclitaxel 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 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患者。
Ⅳ.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線anti-EGFR TKI 治療失敗,且因NTRK 基因融合對anti-EGFR TKI 產生抗性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EGFR 突變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2)大腸直腸癌:先前已使用過FOLFIRI(folinic acid/5- 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 acid/5- fluorouracil/oxaliplatin)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之轉移性直腸結腸癌患者。
(3)黑色素瘤: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BRAF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患者。
(4)胰臟癌: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胰臟癌患者。
(5)甲狀腺癌: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進行性 (progressive)甲狀腺癌。
(6)惡性神經膠質瘤或退行性星狀細胞瘤:先前曾接受過標準放射線治療以及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高度惡性神經膠質瘤(WHO 第4級)或退行性星狀細胞瘤(WHO 第3-4 級)。
(7)肝內膽管癌: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無法手術切除或晚期或復發之膽道癌(含肝內膽管)病患。
(8)軟組織肉瘤: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化療失敗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者。其病情若能接受手術治療者,須先經手術治療。
(9)胃腸道基質瘤: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10)唾液腺腫瘤: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唾液腺腫瘤。
(11)骨癌: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骨癌。
(12)闌尾癌: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闌尾癌。
(13)分泌型乳腺癌:先前曾接受過前導性、術後輔助性或轉移性化學治療的轉移性分泌型乳腺癌。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1/3/1、111/6/1、113/6/1)
(1)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
(2)初次申請時需檢附NTRK基因融合檢測報告。NTRK 1/2/3檢測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1/6/1、113/6/1)
(3)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證實無疾病進展,才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