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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

條文代碼:10.6.3.1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0.6.3.1.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98/8/1、104/1/1)

1.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98/8/1)

2.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其他頑固性體癬。

4.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為原則)。(91/8/1、98/8/1)

5.用於復發性汗斑之治療,每日使用200mg治療7天為一療程,每月以一療程為限。(104/1/1)

6.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7.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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