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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Maviret)(107/8/1、108/1/1、108/6/1、109/1/1、109/4/1、109/7/1、109/8/1、110/6/1、111/2/1、114/6/1、114/12/1)

條文代碼:10.7.10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0.7.10. 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Maviret)(107/8/1、108/1/1、108/6/1、109/1/1、109/4/1、109/7/1、109/8/1、110/6/1、111/2/1、114/6/1、114/12/1):

1.限用於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並依據「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辦理。(109/1/1、109/7/1)

2.限使用於HCV RNA或HCV core Ag為陽性及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12歲以上病患。(108/1/1、108/6/1、109/8/1、111/2/1、114/6/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109/4/1、110/6/1)

(1)未曾接受治療之患者,給付8週。(109/4/1、109/8/1)

(2)曾接受含(peg)interferon及ribavirin及合併或不合併sofosbuvir治療組合之患者:(110/6/1)

Ⅰ.基因型第1、2、4、5或6型:

i.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ii.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Ⅱ.基因型第3型,且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6週。

(3)曾接受含NS5A抑制劑或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患者:

Ⅰ.若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2週。

Ⅱ.若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惟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再治療一次(一個療程):(110/6/1)

(1)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DAAs第一次治療時中斷療程,且中斷原因屬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

(2)接受本項藥品或其他DAAs第一次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偵測不到病毒,目前血中又再次偵測到病毒者。

(3)接受其他DAAs第一次治療,於治療完成時或治療結束後第12週,血中仍偵測到病毒者,或治療4週後之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發生在108年1月1日前者。

5.高風險族群(監獄受刑人、注射藥癮者、愛滋病毒帶原者/愛滋病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者)病人,若符合前述規定即可接受治療,以治療三次為限。(114/12/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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