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Patisiran(如Onpattro)、vutrisiran(如Amvuttra):(112/5/1、114/5/1)
1.限用於確診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TTR (transthyretin)家族性澱粉樣多發性神經病變(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之成人患者,並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使用:
(1)含vutrisiran成分藥品用於神經病變的疾病嚴重度限於第一、二期的病人(114/5/1):
Ⅰ.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PND] stage Ⅱ、Ⅲa~Ⅲb,或
Ⅱ.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 [FAP] stage Ⅰ、Ⅱ。
(2)含patisiran成分藥品用於神經病變的疾病嚴重度限於第二期的病人:
Ⅰ.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PND] stage Ⅲa~Ⅲb,或
Ⅱ.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 [FAP] stage Ⅱ。
(3)神經傳導檢查符合多發性神經病變(114/5/1)。
(4)臨床症狀符合肢體末端麻木、無力、感覺異常、姿勢性低血壓或其它自律神經異常的症狀(114/5/1)。
(5)神經理學檢查符合週邊神經病變的徵候:四肢肢體末端運動及感覺異常、深部肌腱反射低下(114/5/1)。
(6)無嚴重心衰竭症狀(定義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3級或第4級)。
(7)未曾接受過肝移植。
(8)不得與其他RNAi及TTR穩定劑合併使用於治療hATTR。
(9)開始治療年齡未滿76歲者。
2.排除條件:以腕隧道症候群為病徵表現之TTR基因突變攜帶者。
3.需檢附下列資料,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符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FAP罕見疾病個案通報審查標準之神經傳導/肌電圖/自律神經功能檢查報告。
(2)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
(3)運動功能評估:10公尺行走測試 (10MWT) 錄影之影片。
4.首次申請得核准使用9個月,後續每6個月申請核准後得使用。療效評估方式及時機:
(1)神經病變疾病嚴重度評估時機:
Ⅰ.Patisiran或vutrisiran治療前。
Ⅱ.治療反應的初步評估應在治療開始後9個月進行。
Ⅲ.隨後每6個月下一劑治療前。
(2)神經病變疾病嚴重度評估(需由提供patisiran或vutrisiran治療之醫師判定評估結果):
Ⅰ.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PND] stage,或
Ⅱ.familial amyloidotic polyneuropathy [FAP] stage。
(3)後續每6個月申請使用需檢附:
Ⅰ.臨床症狀及徵兆的病歷紀錄。
Ⅱ.運動功能評估:10公尺行走測試 (10MWT) 錄影之影片。
5.停藥時機:
若有下列任一情況,則不再給予patisiran或vutrisiran治療:
(1)若病人在使用雙側輔具下,於5分鐘內不休息,無法獨力完成10公尺以上步行者。
(2)需接受臨終照護(end-of-life care)者。
6.Patisiran與vutrisiran兩者限擇一給付,且不得互換。惟於114/5/1前已使用patisiran治療之病人符合續用申請者,得轉換使用vutrisiran,以一次為限(1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