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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zarotene外用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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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Tazarotene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與calcitriol (或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