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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Tazarotene外用製劑

條文代碼:13.8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3.8.Tazarotene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與calcitriol (或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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