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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Ingenol (如Picato)

條文代碼:13.14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3.14.Ingenol (如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2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雷射、電燒等。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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