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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113/2/1、113/8/1、114/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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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3.17.1.Dupilumab(如Dupixent) ; upadacitinib(如Rinvoq) ; abrocitinib(如Cibinqo)(113/2/1、113/8/1、114/6/1)(12歲以上病人治療部分)

1.處方科別如下:(111/8/1)

(1)18歲以上患者:限皮膚科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處方。

(2)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限皮膚科專科醫師,或具兒童過敏免疫風濕專長之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2.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無效(治療需6個月的完整療程,得合併它院就診病歷),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患者。(111/8/1)

(1)所稱慢性中重度之異位性皮膚炎,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 ≧16且異位性皮膚炎皮膚紅腫體表面積需≧30%且Investigator's Global Assessment (IGA):3~4。(111/8/1)

註:Eczema area severity index (EASI)之異位性皮膚炎面積計算,只含皮膚紅腫濕疹部位,單純的皮膚乾燥、脫皮、抓痕,不可列入計算。

(2)所稱治療無效,指經完整療程後,3個月內連續兩次評估,嚴重度均符合上列第(1)點情況,且兩次評估之間相隔至少4週。。

Ⅰ.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三種系統性(全身性)治療之至少二種,包括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

Ⅱ.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療程達12週。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Ⅲ.前開免疫抑制劑之劑量:

i.18歲以上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azathioprine為2mg/kg/d、cyclosporin為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相隔至少4週,兩次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至少兩次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患者: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0mg、azathioprine為1.0mg/kg/d、cyclosporin為2.5mg/kg/d,足量治療至少各分別使用12週治療無效或是有客觀證據產生不良反應(如肝功能AST/ALT >2.5 UNL,白血球低於4000/μL,高血壓或腎功能異常,或是經培養確診之皰疹性皮膚炎)或有禁忌症後,且不應同時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傳統用藥。

iii.若臨床上發生無法耐受或特殊體質者(例如NUDT15或TPMT代謝不良基因變異型、肝腎功能不佳、或曾因服用上述藥物發生嚴重感染),得降低前述系統性治療藥物之合理劑量(病歷中須詳述說明及紀載)。

(3)所稱醫療因素,係指如光過敏(經photo patch test)、白化症(Albinism)及多形性日光疹(PMLE),或光照會使原有疾病惡化者(如紅斑性狼瘡(LE)、皮肌炎(DM)、著色性乾皮症(XP)、紫質症(PCT)及基底細胞母斑症候群(NBCCS)),或經皮膚科醫師確診之光敏感性疾病〔慢性光激性皮炎(chronic actinic dermatitis)、日光性蕁麻疹(solar urticaria)〕、皮膚癌(skin cancer) 或有皮膚癌家族史。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經評估需續用者,每6個月需再次提出事前審查申請續用評估,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並於申請時檢附照片。

(2)初次申請經核准,於治療滿6個月後,經評估需續用者,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照片證明初次申請治療6個月後,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EASI 50方可申請使用。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劑量:(112/4/1、112/6/1、112/8/1、113/8/1)

I.dupilumab:

i.18歲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2劑),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ii.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

(ⅰ)體重15公斤以上至未滿30公斤: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4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體重30公斤以上至未滿60公斤:起始劑量400mg (限2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2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ⅲ)體重60公斤以上:起始劑量600mg (限300mg注射兩劑) ,接著以300mg隔週注射一次,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Ⅱ.upadacitinib:每日1次15mg或30mg。(112/4/1)

ⅰ.EASI 16~20者:限每日使用15mg。

ⅱ.18歲以上,且EASI 20以上者:每日得使用30mg。

Ⅲ.abrocitinib:(112/6/1、113/8/1)

ⅰ.限使用於12歲以上,每日1次100mg或200mg。

ⅱ.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EASI 50療效方可使用。

(4)若患者曾核准使用治療乾癬之生物製劑,需等到乾癬症狀消失後,至少兩年才能提出申請。或申請前須切片確定排除乾癬診斷並經皮膚科專科醫師確立診斷。

(5)使用abrocitinib時,宜紀錄患者HBsAg、B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Ab)及anti-HCV資料(若HBsAg 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12/6/1)

(6)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113/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資訊,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寄生蟲 (蠕蟲) 感染。

(3)活動性嚴重全身性感染(使用abrocitnib者)。(112/6/1)

5.需停止治療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懷孕與授乳期間。

Ⅲ.寄生蟲 (蠕蟲) 感染。

Ⅳ.使用abrocitnib者發生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帶狀皰疹) (暫時停藥即可)。(112/6/1)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EASI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1年後,或使用abrocitinib、upadacitinib 2年後符合EASI≦16者。(111/8/1、114/6/1)

(2)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或EASI≧16 (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11/8/1)

7.Dupilumab、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不得併用;upadacitinib及abrocitinib

不得併用cyclosporin。

◎附表三十二:異位性皮膚炎面積暨嚴重度指數【Eczema Area and Severity Index (EASI)】(108/12/1)

◎附表三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12歲以上病人異位性皮膚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9/8/1、111/8/1、113/2/1)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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