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7.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
本類藥品使用早產兒視網膜病變(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限曾接受過訓練之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2.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病人應在小兒科新生兒病房(含新生兒加護病房)照護。且病人早產兒視網膜病變之嚴重程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第一區,疾病為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三期+(zone I stage 1+, 2+, 3, or 3+)。
(2)第二區,疾病為第二期+、第三期+ (ZoneⅡ stage 2+, zoneⅡ stage 3+)。
(3)急進型早產兒視網膜病變(aggressive posterior ROP, AP-ROP)。
3.可選用藥物及給藥劑量:
(1)給藥劑量:
Ⅰ.Bevacizumab (如Avastin,但Mvasi除外): 0.625 mg in 0.025mL。
Ⅱ.Ranibizumab (如Lucentis): 0.25mg in 0.025mL。
Ⅲ.Aflibercept (如Eylea): 1 mg in 0.025 mL。
(2)每1小瓶(支)只限單一病人,若同時施打兩眼,僅限申報1小瓶(支)。
4.每人以3小瓶(支)為限,第一小瓶(支)得由眼科專科醫師專業判斷後先行注射治療及事後報備。申請第二小瓶(支)或第三瓶(支)時,須檢附詳細病歷資料與事前審查申請表(或專用申請表),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給藥方式全程採無菌操作,並於無菌空間的地方執行且在注射操作期間須執行生命徵象監測。
6.具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使用:
(1)早產兒患有活動性嚴重眼內發炎,或者是打針時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ual age,PMA)太大。
(2)早產兒患活動性或疑似眼部或眼周感染者。
(3)早產兒對任何賦形劑過敏。
7.使用本藥品需填具病人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藥品之潛在益處及風險。
8.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眼內注射anti-VEGF治療,須依臺灣兒科醫學會最新版治療指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