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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

Pregabalin

條文代碼:1.1.7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正文

1.1.7.Pregabalin(101/2/1、102/2/1、105/1/1、106/3/1、109/5/1、113/12/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件: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7/12/1、98/4/1)

(2)每日最大劑量為600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fibromyalgia)

(1)需符合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且pain rating scale≧6分或WPI 3-6、SS scale≧9且pain rating scale≧6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病歷詳載。

(2) 處方醫師資格:(106/3/1、113/12/1)

Ⅰ.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06/3/1)

Ⅱ.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倘其前經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過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13/12/1)

Ⅲ.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初次診斷,倘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遠距醫療給付計畫」,由當地醫師以視訊方式與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共同診察,經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開立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13/12/1)

(3)如使用3個月後pain rating scale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450mg。

3.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符合以下條件(105/1/1):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300 mg。

4.使用於脊髓損傷所引起的神經性疼痛(不包括Lyrica、Tirica、Phudialin、Suculin、Bergalin、Pregabalin "C.C.P.C."、PMS-Pregabalin、Probalin等藥品),且符合以下條件(109/5/1):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治療後無法控制疼痛(pain rating scale≧4)或有嚴重副作用。

(2)每日最大劑量為600mg。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例中記載評估結果,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次評估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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