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7.Selexipag (如UPTRAVI):(108/5/1、114/6/1)
1. 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WHO Functional Class III之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患者,經PDE-5i (phosphodiesterase type 5 inhibitor) 和/或ERA (endothelin-receptor antagonist)治療療效不佳者,合併PDE-5i或ERA使用。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2)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
2.用於WHO Functional Class II~III之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成人患者:(114/6/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患,合併PDE-5i或ERA使用:
Ⅰ.經PDE-5i和ERA(如:sildenafil 和macitentan)併用治療半年後,療效不佳仍處於中低風險,或不耐受靜脈注射或吸入型前列腺環素類(prostacyclin analogues, PCA)藥物之中高風險患者。
Ⅱ.經風濕免疫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需使用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最近三個月內的右心導管檢查報告、NYHA Functional class、六分鐘步行測試、心臟超音波或心電圖、心房衰竭指數(BNP or NT-proBNP)等檢查結果,專科醫師會診意見等病歷紀錄,若患者臨床條件無法接受右心導管檢查,則需另檢附心臟磁振造影檢查報告。
(3)使用後每6個月需重新評估一次治療之療效,若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者,或出現無法耐受之副作用,應暫停使用並加強結締組織病本身疾病之控制。
Ⅰ.因肺動脈高血壓惡化導致住院。
Ⅱ.六分鐘步行測試(行走距離縮短15%以上)伴隨WHO功能分級惡化或需要額外使用其他肺動脈高血壓藥物的治療(例如需使用注射型類前列腺藥品)。
Ⅲ.因肺動脈高血壓惡化(worsening)需接受肺臟移植。
(4)必要時得於3個月後再行申請使用1次,惟若再行使用6個月後狀況仍無進步者,則不得再使用。
(5)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