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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0-4|淺股動脈血管裝置|2011-04-01 ~ 2022-02-28
生效區間:2011-04-01 ~ 2022-02-28
淺股動脈適應症訂定如下:(100.04.01生效)
經1:1氣球擴張術治療後,殘餘狹窄達50%以上,且該長度超過30mm 或合併前向血流未達正常(即TIMI FLOW ≦ II)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藥物無法改善之間歇性跛行(ABI<0.7):影像檢查顯示為狹窄程度大於75%且長度小於16公分內之 SFA病灶,且遠端無有效之側枝循環時。
二、危急性肢體缺血Critical Limb Ischemia(ABI<0.4併有resting pain or poor wound healing):為保留肢體免於截肢,SFA病灶長度可不限於16公分內,但必須於血管攝影下至少有一條通往足部之血管或合併進行膝下血管整形術。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