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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0-5|血管治療導管(下肢)|2011-07-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11-07-01 ~ 2910-12-31
血管治療導管(下肢)之適應症訂定如下(自1000701起):
為治療股動脈及其下肢動脈狹窄或堵塞,而進行經皮動脈血管成型術時,除須符合直徑大於或等於所選球囊之直徑,並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
1、進行經皮動脈血管成型術之血管需有至少一處,其直徑堵塞達≧50%,且病人有符合以下嚴重程度之症狀之一:(1)中度以上間歇性跛行(Fontaine Stage Ⅱb)。(2)下肢在休息狀況下有缺血性疼痛(Fontaine Stage Ⅲ),及/或(3)缺血性潰瘍或壞死(Fontaine Stage Ⅳ)。
2、膝下動脈狹窄,大小腿間階段壓差(segmental pressure)>20mmHg,並經影像檢查(超音波、電腦斷層、核磁共振及血管攝影等)有大於80%以上及幾乎完全阻塞病灶。
3、膝下血管動脈剝離後所引起之血管狹窄。
4、當膝下血管狹窄處在0.018”氣球導管下無法穿透進行治療時。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