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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0-8|腎動脈血管支架系統之給付規定|2012-07-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12-07-01 ~ 2910-12-31
腎動脈血管支架系統之給付規定:(自1010701起)
腎動脈血管管徑狹窄大於或等於70%或血行力學顯著之腎動脈狹窄(血管管徑狹窄大於50%,且壓力差大於或等於15mmHg),無明顯腎臟萎縮(腎臟長度小於7cm),且必須合併有以下任一條件:
1.腎功能不全者(Cr>1.5)合併兩側腎動脈狹窄或單側有功能的腎臟有腎動脈狹窄。
2.纖維肌肉發育不良(Fibromuscular Dysplasia)之腎動脈狹窄,有難以使用藥物控制的高血壓(使用三種或以上之抗高血壓藥物後血壓值大於等於140/90毫米汞柱),且經氣球擴張術效果不佳者(仍有大於50%狹窄)。
3.腎動脈狹窄合併復發性,無法解釋之鬱血性心臟衰竭或肺水腫。
4.腎動脈狹窄合併不穩定型心絞痛。
5.腎動脈血管剝離(Dissection)或動脈瘤(Aneurysm)。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