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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3-4|皮下植入式心律去顫器|2024-09-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4-09-01 ~ 2910-12-31
一、符合心內去顫器適應症之一:
(一)嚴重心室頻脈、心室顫動導致猝死可能或昏迷。
(二)反覆發作之持續性心室頻脈。
(三)高危險性心臟血管疾病,如:曾經心肌梗塞併左心室射出分率≦40%,肥厚性心肌症,擴張性心肌症,且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者。
(四)高危險性心臟遺傳性疾病,如long QT syndrome,short QT syndrome,Brugada syndrome,idiopathic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ular dysplasia,catecholaminergic polymorphic ventricular tachycardia等,且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或合併猝死症之家族史者。
二、上開適應症,沒有因心搏過緩或心臟再同步化治療而有電刺激需求者,且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沒有適當血管通路者,係指下列幾款之一:
1.兩側鎖骨下靜脈阻塞。
2.上腔靜脈阻塞(>25%)。
3.存有動靜脈血液透析廔管且對側血管阻塞。
4.血液透析人工導管。
5.化療人工血管。
6.其他疾病造成胸前軟組織損傷,包括前胸壁裝置區曾囊袋感染接受清創手術、胸前腫瘤切除術、放射治療、胸前重大燒燙傷等,而無法植入傳統節律器者。
(二)沒有適當血管通路,小於18歲的兒童,且體重小於35公斤。
(三)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不適合裝置心內去顫器。
(四)曾裝置心內去顫器感染之病患。
(五)需要更換電池的已置放皮下植入式心內去顫器者。
三、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審查核准。
四、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需三十天內及第十二個月內於登錄系統登錄追蹤狀況,未如期登錄,核刪本項申請之特材費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