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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7.1生效ICD+同步雙心室節律器(原適應症代碼為B103-2)

給付代碼:B103.4 | 分類碼:B103.4 | 大小類碼:FH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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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3.4|自95.7.1生效ICD+同步雙心室節律器(原適應症代碼為B103-2)|2006-07-01 ~ 2009-06-30

生效區間:2006-07-01 ~ 2009-06-30
95年7月1日生效實施心臟整流去顫器結合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 醫療院所購置及使用條件:一、應有專任之操作醫師。二、應有專任之醫事放射師。三、應有開心手術設備(體外心臟肺臟循環機、血液紅血球回收機)及心臟專科加護病房。四、應有主動脈輔助幫浦(Intra-aortic balloon pumping,IABP)和葉克膜體外維生系統(extracoporeal membrane oxygenator,ECMO)等設備。五、應有心臟電理學檢查之心臟導管檢查設備。負責使用醫師資格暨執行者之規範:一、心臟內科醫師應具下列各目之資格:1.心臟專科醫師。2.具經皮下植入心臟節律器一百例以上之經歷,經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3.接受心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之心臟電理學訓練,持有證明文件。二、心臟外科醫師應具下列各目之資格:1.心臟外科專科醫師或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組)專科醫師。2.具外科植入心律節律器植入手術十例以上經歷,經服務醫院審查通過,發給證明文件。相關事項:一、應由合於操作醫師資格所定之心臟內科醫師及心臟外科醫師,二者共同執行。二、醫事放射師應配合醫師行之,不得單獨操作。申報規範1.操作醫院應事先報備醫師資格、作業流程及持續照護計畫。2.應事前審查。適應症:(適應症代碼B103-2)(一)心臟整流去顫器之適應症 1.嚴重心室頻脈、心室顫動導致猝死可能或昏迷。2.反覆發作之持續性心室頻脈。3.高危險性心臟血管疾病或遺傳性疾病,如:曾經心肌梗塞、Long QT Syndrome、肥厚性心肌症、擴張性心肌症,且臨床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無法藥物有效控制者。(二)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適應症:LVEF<=35%且CLBBB(QRS>=0.14sec),且NYHA Functional Class III,Ⅳ及用藥(包括ACEI在內之藥物)六個月以上仍不能改善之病患。(三)植入心律去顫器合併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之適應症為:符合「心臟整流去顫器」之適應症,且合乎「心房同步雙心室節律器」之適應症者。不宜列入之項目:1.末期心臟衰竭,無法藥物控制又非心臟移植對象者。2.猝死可能經急救後,無意識恢復之患者。3.末期疾病患者且存活不足六個月者。4.惡性且任何治療無法控制之心室頻脈或心室顫動。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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