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新版本
B103-3A|雙腔型植入式去纖維顫動器(同時具ATP及心房自動電擊功能)原B103-3|2012-09-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12-09-01 ~ 2910-12-31
97.4.1生效實施。申報規範:1.操作醫院應事先報備作業流程及持續照護計畫。2.原則採事後逐案審查,個別醫院如經審查評估不符治療指引,則改採逐案事前審查。
◎ 適應症:(適應症代碼:B103-1)
(一)嚴重心室頻脈、心室顫動導致猝死可能或昏迷。
(二)反覆發作之持續性心室頻脈。
(三)高危險性心臟血管疾病或遺傳性疾病,如:曾經心肌梗塞併左心室射出分率≦40%,long QT syndrome,short QT syndrome,Brugada syndrome,idiopathic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arrhythmogenic right ventricle dysplasia,catecholaminergic polymorphic ventricular tachycardia,肥厚性心肌症,擴張性心肌症等,且臨床合併心室快速不整脈或合併猝死症之家族史者。
(四) 使用於藥物控制不良之陣發性心房快速心律不整之病患。
◎ 不宜列入項目:
(一)末期心臟衰竭,無法藥物控制又非心臟移植對象者。
(二)猝死可能經急救後,無意識恢復之患者。
(三)末期疾病患者且存活不足六個月者。
(四)惡性且任何治療無法控制(intractable)之心室頻脈或心室顫動。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自101.9.1.解除登記列管。配合將操作醫院、醫師資格等刪除。)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