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版本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2023-05-01 ~ 2024-12-31
生效區間:2023-05-01 ~ 2024-12-31
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自112.5.1生效)
一、適應症:
(一)病人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
(二)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
(三)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
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10ml/kg/min者。
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
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
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
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7.未滿七十歲者。
二、禁忌症:
(一)有明顯感染者。
(二)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
(三)肺結核經證實者。
(四)惡性腫瘤患者。
(五)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六)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
(七)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八)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
(九)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3.0mg/dl或Ccr<20ml/min)。
(十)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
(十一)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
(十二)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十三)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十四)藥癮患者。
(十五)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之患者。
三、支付規範:
(一)醫院條件:
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
(二)醫師條件:
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
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
(三)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每三個月內登錄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未如期登錄,核刪本項申請之特材費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2022-07-01 ~ 2023-04-30
生效區間:2022-07-01 ~ 2023-04-30
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自111.7.1生效)
一、適應症:
(一)病人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
(二)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
(三)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
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10ml/kg/min者。
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
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
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
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有明顯感染者。
(三)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
(四)肺結核經證實者。
(五)惡性腫瘤患者。
(六)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七)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
(八)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九)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
(十)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3.0mg/dl或Ccr<20ml/min)。
(十一)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
(十二)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
(十三)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十四)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十五)藥癮患者。
(十六)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之患者。
三、支付規範:
(一)醫院條件:
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
(二)醫師條件:
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
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
(三)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每三個月內登錄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未如期登錄,核刪本項申請之特材費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2022-04-01 ~ 2022-06-30
生效區間:2022-04-01 ~ 2022-06-30
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自111.4.1生效)
一、適應症:
(一)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
(二)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
(三)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
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10ml/kg/min者。
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
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
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
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有明顯感染者。
(三)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
(四)肺結核經證實者。
(五)惡性腫瘤患者。
(六)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
(七)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
(八)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九)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
(十)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3.0mg/dl或Ccr<20ml/min)。
(十一)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
(十二)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
(十三)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十四)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十五)藥癮患者。
(十六)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之患者。
(十七)再次開心手術。
三、支付規範:
(一)醫院條件:
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
(二)醫師條件:
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
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
(三)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每三個月內登錄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未如期登錄,核刪本項申請之特材費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2020-07-01 ~ 2022-03-31
生效區間:2020-07-01 ~ 2022-03-31
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109/7/1修訂)
一、適應症:1.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2.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3.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 >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 < 10ml/kg/min者。(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 /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1.年齡65歲以上(含65歲)。2.有明顯感染者。3.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4.肺結核經證實者。5.惡性腫瘤患者。6.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7.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8.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9.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10.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 >3.0mg/dl或Ccr<20ml/min)。11.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12.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13.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14.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15.藥癮患者。16.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 之患者。17.再次開心手術。
三、支付規範:1.醫院條件:(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2.醫師條件:(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3.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每三個月內登錄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未如期登錄,核刪本項申請之特材費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2019-02-01 ~ 2020-06-30
生效區間:2019-02-01 ~ 2020-06-30
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108/2/1修訂)
一、適應症:1.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2.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3.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 >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 < 10ml/kg/min者。(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 /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1.年齡65歲以上(含65歲)。2.有明顯感染者。3.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4.肺結核經證實者。5.惡性腫瘤患者。6.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7.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8.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9.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10.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 >3.0mg/dl或Ccr<20ml/min)。11.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12.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13.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14.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15.藥癮患者。16.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 之患者。17.再次開心手術。
三、支付規範:1.醫院條件:(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2.醫師條件:(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3.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定期登入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B206-8|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2018-10-01 ~ 2019-01-31
生效區間:2018-10-01 ~ 2019-01-31
長效型心室輔助系統(自107/10/01生效)
一、適應症:1.病患已登錄於器官移植中心系統。2.須能耐受抗凝血治療。3.符合下列心臟移植條件且無法脫離強心劑注射 (dopamine + dobutamine >5μg/min/kg )大於14天或一年內2次住院接受強心劑注射每次大於7天。(1)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 < 10ml/kg/min者。(2)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者。(3)心臟衰竭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s, 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者;如有重度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4)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及冠狀動脈介入治療者。(5)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μg /kg/min 7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2.0L/min/m2者。(6)復發有症狀的心室心律不整,無法以公認有效的方法治療者。
二、禁忌症:1.超過65歲以上。2.有明顯感染者。3.愛滋病帶原者,應符合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訂定之「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各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表」規定。4.肺結核經證實者。5.惡性腫瘤患者。6.心智不正常或無法長期配合藥物治療者。7.少年型或胰導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8.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者,不得做正位心臟移植(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9.肝硬化或GPT在正常兩倍以上,且有凝血異常者。10.中度以上腎功能不全者(Creatinine >3.0mg/dl或Ccr<20ml/min)。11.嚴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FEVI<50% of predicted或FEVI/FVC<40% of predicted)。12.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患者。13.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14.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15.藥癮患者。16.INTERMACS 1及INTERMACS 2 之患者。17.再次開心手術。
三、支付規範:1.醫院條件:(1)須為「中華民國心臟醫學會」及「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所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2)應有專任具臨床藥理、病理、移植免疫、感染症及血液學專長之醫師。2.醫師條件:(1)手術主持醫師須有主持開心手術五百例以上之經驗。(2)執行本項手術之醫院及醫師條件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備。3.醫院及醫師必須經衛福部核定具心臟移植資格者。
四、每人終身給付1組。
五、完成個案登錄系統且須送事前特殊專案審查核准。
六、個案完成植入手術後,須定期登入系統追蹤狀況,直到病人完成心臟移植手術出院或死亡。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