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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8-5|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5次)|2011-01-21 ~ 2020-06-30
生效區間:2011-01-21 ~ 2020-06-30
100.01.21發文: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患者使用。
二、以上所稱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係指:在同一院所曾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合併計算後,其治療時間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使用。若因更換醫療院所,患者可持原就診醫療院所之就醫記錄,至其他醫療院所繼續接受注射治療,而不須再經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才給予注射。如經符合給付規定施行第1次膝關節內注射劑者,無須再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即可依病情需要繼續注射後續之療程。
三、病患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不得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
四、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方式:每週一次,一次一支,連續五週為一療程,且每年不得超過二個療程。
五、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6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患膝關節X光照片。
六、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專案申請,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