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版本
D108-55|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5次)|2007-12-20 ~ 2011-01-20
生效區間:2007-12-20 ~ 2011-01-20
適應症:(新規定961220發文)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患者使用。
二、病患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不得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
三、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方式:每週一次,一次一支,連續五週為一療程,且每年不得超過二個療程。
四、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6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患膝關節X光照片。
五、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專案申請,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D108-55|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5次)|2007-04-01 ~ 2007-12-19
生效區間:2007-04-01 ~ 2007-12-19
適應症:(規定960401起)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6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患者使用。
二、病患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不得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
三、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方式:每週一次,一次一支,連續五週為一療程,且每年不得超過二個療程。
四、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6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患膝關節X光照片。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D108-55|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5次)|2001-05-01 ~ 2007-03-31
生效區間:2001-05-01 ~ 2007-03-31
(原規定900501起)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的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患者使用(刪除一般藥物治療達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二、病患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不得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照原規定)。
三、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方式:每週一次,一次一支,連續五週為一療程,且每年不得超過二個療程(照原規定)。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