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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

給付代碼:D109-2 | 分類碼:D109-2 | 大小類碼:F-B-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

目前最新版本

D109-2|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2025-09-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5-09-01 ~ 2910-12-31
(自114.9.1生效)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病人使用。 二、以上所稱"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係指:在同一院所曾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合併計算後,其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使用。若因更換醫療院所,病人可持原就診醫療院所之就醫記錄,至其他醫療院所繼續接受注射治療,而不須再經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才給予注射。如經符合給付規定施行第一次膝關節內注射劑者,無須再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即可依病情需要繼續注射後續之療程。 三、病人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一個療程第一針起算三十五天內),不得以同一部位疾病因素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不得同時併報關節穿刺(29015C)或超音波導引(19007C)。 四、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方式,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者:一次一支,每次療程需注射一次,一年不得超過一個療程,自注射日期起算一年(含)以上,始得接受下一次療程之治療,且每個療程同一部位不得注射其他功能類別(一針型、三針型、五針型)之關節內注射劑。 五、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六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人膝關節X光照片。 六、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事前審查,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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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版本

D109-2|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2021-11-01 ~ 2025-08-31

生效區間:2021-11-01 ~ 2025-08-31
(自110.11.1生效)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病人使用。 二、以上所稱"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係指:在同一院所曾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合併計算後,其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使用。若因更換醫療院所,病人可持原就診醫療院所之就醫記錄,至其他醫療院所繼續接受注射治療,而不須再經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才給予注射。如經符合給付規定施行第一次膝關節內注射劑者,無須再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即可依病情需要繼續注射後續之療程。 三、病人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一個療程第一針起算三十五天內),不得以同一部位疾病因素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 四、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方式,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者:一次一支,每次療程需注射一次,一年不得超過一個療程,自注射日期起算一年(含)以上,始得接受下一次療程之治療,且每個療程同一部位不得注射其他功能類別(一針型、三針型、五針型)之關節內注射劑。 五、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六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人膝關節X光照片。 六、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事前審查,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D109-2|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2021-09-01 ~ 2021-10-31

生效區間:2021-09-01 ~ 2021-10-31
110.09.01生效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病人使用。二、以上所稱"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係指:在同一院所曾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合併計算後,其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使用。若因更換醫療院所,病人可持原就診醫療院所之就醫記錄,至其他醫療院所繼續接受注射治療,而不須再經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才給予注射。如經符合給付規定施行第一次膝關節內注射劑者,無須再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即可依病情需要繼續注射後續之療程。三、病人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一個療程第一針起算三十五天內),不得以同一部位疾病因素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四、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方式,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者:一次一支,每次療程需注射一次,一年不得超過一個療程,自注射日期起算一年(含)以上,始得接受下一次療程之治療,且每個療程同一部位不得注射其他功能類別(一針型、三針型、五針型)之關節內注射劑。五、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六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人膝關節X光照片。六、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專案申請,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D109-2|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2020-07-01 ~ 2021-08-31

生效區間:2020-07-01 ~ 2021-08-31
109.07.01生效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病人使用。二、以上所稱"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係指:在同一院所曾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合併計算後,其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使用。若因更換醫療院所,病人可持原就診醫療院所之就醫記錄,至其他醫療院所繼續接受注射治療,而不須再經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才給予注射。如經符合給付規定施行第一次膝關節內注射劑者,無須再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即可依病情需要繼續注射後續之療程。三、病人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一個療程第一針起算三十五天內),不得以同一部位疾病因素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四、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方式:每週一次,一次一支,連續五週為一療程,且一年不得超過二個療程,一年二個療程之間隔時間。五、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六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患膝關節X光照片。六、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專案申請,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D109-2|關節內注射劑(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2020-05-01 ~ 2020-06-30

生效區間:2020-05-01 ~ 2020-06-30
109.05.01生效 一、限經同一院所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至未達需置換人工膝關節之標準且經診斷為退化性膝關節炎疼痛病人使用。 二、以上所稱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係指:在同一院所曾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合併計算後,其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使用。若因更換醫療院所,病人可持原就診醫療院所之就醫記錄,至其他醫療院所繼續接受注射治療,而不須再經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時間累計達六個月(含)以上均無效後,才給予注射。如經符合給付規定施行第一次膝關節內注射劑者,無須再以保守治療及一般藥物治療,即可依病情需要繼續注射後續之療程。 三、病人於注射關節內注射劑期間不得使用NSAID鎮痛消炎藥、類固醇注射劑、及置換人工膝關節,亦不可併做同一部位之復健治療。 四、用法用量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定方式,每個療程一次,療效十二個月者:一次一支,每次療程需注射一次,一年不得超過一個療程。 五、審查費用時,醫療院所須檢附同一院所經治療六個月無效之就診病歷、用藥紀錄及病患膝關節X光照片。 六、如有無法實施一般藥物治療之特殊案例需使用者,可提專案申請,經同意後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審查 / 核刪注意事項

以下內容依目前特材分類碼讀取人工審核後已核准的審查 / 核刪注意事項。
審查 / 核刪注意事項

關節內注射劑應依特殊特材給付規定辦理

關節內注射劑之使用,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特殊特材給付規定辦理。(101/2/1)(102/3/1)
來源文件:十四、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復健科
條文位置:十四 > (十八)
官方更新:114-11-17
審查 / 核刪注意事項

玻尿酸、PRP及震波治療不得申報19016C

關節內玻尿酸注射、葡萄糖水增生注射或PRP(platelet-rich plasma)注射及震波治療,不得申報19016C。
來源文件:第二部 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條文位置:壹 > 二十八 > (二)
官方更新:1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