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新版本
D112-4|脊椎間體護架VETEBRAL INTERBODY CAGE|2020-06-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0-06-01 ~ 2910-12-31
脊椎間體護架
一、頸椎部分:
(一)椎間盤廣泛切除者。
(二)屈曲及伸展之X光顯示椎間有不穩定者。
(三)單一頸椎節段(Motion segment)限用一個頸椎「脊椎間體護架」。
二、腰椎部分:
(一)不穩定脊椎(脊椎滑脫大於等於Grade 1,或屈曲及伸展之X光角度變化大於等於10度,或位移大於4mm)。
(二)椎間盤X光有Vacuum phenomenon。
(三)椎間盤顯影劑攝影(Discogram),施行provocative test與椎間盤疼痛有正相關者。
(四)進行長節段(大於或等於三個活動節段)之脊椎骨間融合最尾端(或L5S1),可置放「脊椎間體護架」。
(五)脊椎變形(側彎或駝背)導致嚴重疼痛、藥物治療無效,可申請「脊椎間體護架」。
(六)進行Revision二次手術做椎體間融合,可使用「脊椎間體護架」。
(七)椎孔外椎間盤突出(Far lateral HIVD)有神經根壓迫做椎體間融合,可使用「脊椎間體護架」。
(八)進行PLIF時,每個活動節段(Motion segment)限用二個腰椎「脊椎間體護架」。進行TLIF、OLIF、XLIF、ALIF等術式時,每個活動節段限用一個腰椎「脊椎間體護架」。
三、需事前審查,並附上X ray、Flex-Ext view、CT或MRI。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