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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2-10|人工頸椎椎間盤|2025-01-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5-01-01 ~ 2910-12-31
人工頸椎椎間盤(自111.3.1生效):
一、使用規範:
(一)限頸椎椎間盤突出產生神經壓迫導致神經根病變(Radiculopathy)或髓神經病變(Myelopathy),經保守療法治療無效。
(二)限C4/5或C5/6 節段使用。
(三)該節段無椎間盤高度降低。
(四)每次限申請一顆。
二、需經特殊審查核准後使用,檢附正面、側面、側面flexion-extension X光片、磁振造影、骨密度檢查等。
三、禁忌症:
(一)椎體後髓神經壓迫病灶,如後縱韌帶鈣化(Ossification of posterior longitudinal ligament, OPLL)、黃韌帶骨化等。
(二)脊椎關節病變,如僵直性脊椎炎、類風濕性關節炎、diffuse idiopathic skeletal hyperostosis (DISH)。
(三)明顯不穩定,如flexion-extension側面X光椎體間位移三點五毫米(mm)以上,或脊椎側彎測量COBB角度十一度以上的改變。
(四)頸椎後凸變形(kyphosis)或曾接受laminoplasty、laminectomy手術者。
(五)骨質疏鬆、代謝性骨疾病或腎因性骨病變(bone mineral density(BMD) T-score 小於負一點五)。
(六)脊椎感染。
(七)脊椎腫瘤。
(八)對裝置材料過敏。
(九)嚴重脊椎退化或同一椎節facet joint病變。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