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版本
D201-4|可吸收性顏面骨板及骨釘|2020-11-01 ~ 2022-03-31
生效區間:2020-11-01 ~ 2022-03-31
可吸收性顏面骨板及骨釘(自109.11.01生效):
限18歲以下(<=18歲)兒童病患使用且符合下列適應症之一:
(一)顱顏面骨折、顱骨縫過早封閉、顏面先天性畸形。
(二)顱顏面及上、下顎骨惡性腫瘤切除重建手術。
(三)因腦瘤、顱內出血、顱內血管病灶等施行開顱手術。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