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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3-5|肋骨固定系統|2024-01-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4-01-01 ~ 2910-12-31
肋骨固定系統(自113.01.01生效):
一、需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相鄰3個以上肋骨節斷性骨折(segmental rib fracture) (連枷胸/ICD-10:S22.5XXA~S22.5XXS)。
(二)ISS score≧16。
二、限具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台灣胸腔外科專科醫師、骨科專科醫師或外傷科專科醫師執行。
三、每病人以給付3個骨板及18支骨釘為限。
四、事後逐案審查,需檢附T07【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重大傷病證明及可以證明為連枷胸之電腦斷層影像。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