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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0-3|肝腫瘤局部治療(大於二公分(含)小於四公分的肝腫瘤)|2024-12-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4-12-01 ~ 2910-12-31
適應症限:(自113.12.01生效)
一、大於二公分(含)小於四公分的肝腫瘤。
二、腫瘤數目三(含)個以內。至於腫瘤位置,肝臟機能狀態等其他應參考之事項,由專科醫師依各個病例認定之。
三、申報時應檢附病人之相關資料。
四、水冷式直針燒灼(二針組)、水冷式直針燒灼(集束針組)與微波消融探針,同次治療以使用一種為限。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