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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7|血管栓塞輔助支架及傳輸裝置|2014-10-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14-10-01 ~ 2910-12-31
血管栓塞輔助支架及傳輸裝置給付規定(103/10/01):
一、顱內寬頸動脈瘤,即動脈瘤之頸部大於4mm或動脈瘤之頸/體部比率大於0.5之顱內動脈瘤栓塞治療。
二、顱內梭狀動脈瘤(fusiform aneurysm)之栓塞治療。
三、顱內剝離性動脈瘤(dissecting aneurysm)之栓塞治療。
四、使用線圈栓塞顱內動脈瘤時線圈突出或移位至母動脈(需檢附血管攝影照片佐證)。
五、每次限用一支。
六、第1至3項需事前審查。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