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IFind | 健保給付標準查詢 NHIFind

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

給付代碼:I203-8 | 分類碼:I203-8 | 大小類碼:F-N-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

目前最新版本

I203-8|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2026-01-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6-01-01 ~ 2910-12-31
一、非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需符合下列條件(一)、(二)、(三)、(四)任一: (一)屬原發性巴金森病 (Parkinson's disease): 1.發病五年以上,且經醫學中心評估為藥物治療至少一年以上無反應者或因長期服藥後產生不良反應而無法繼續服藥者。 2.病人身體其它狀況良好,必須無失智症(Mini Mental Status Exam須大於24分)、無其他嚴重的內外科疾病(如冠狀動脈心臟病、腎衰竭或癌症等),以及無藥物無法控制之精神疾病。 3.病人的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必須正常。 (二)原發性肌張力不全(Primary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三)遲發性肌張力不全(Tardive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四)無法以抗癲癇藥控制病情的頑固型癲癇病人,且亦無法以切除手術改善或曾以癲癇切除手術治療失敗: 1.頑固型癲癇病人定義:已服用或曾服用二種以上具適應症並已達有效劑量之抗癲癇藥物至少一年以上,仍無法控制發作。 2.限18歲以上使用。 3.電池更換給付標準:附上前兩年之臨床癲癇控制情況病歷相關資料,用於佐證有持續使用之必要。 4.須完成個案登錄系統基本資料登錄並需特殊審查(包含首次植入電池與更換電池)。 5.限搭配「深層腦部刺激器(雙側/電池容量<6.3Ah)具附加功能」使用。 二、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需符合下列條件(一)、(二)任一: (一)原發性肌張力不全(Primary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二)遲發性肌張力不全(Tardive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三、充電式與非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每次僅能擇一使用。 四、須檢附影像診斷資料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並由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推薦成員組成之專家小組特殊審查核准後使用。 五、使用健保給付特材導線、導線延長線及導線固定蓋,限裝置深層腦部刺激器患者使用,以申請一次為限。 六、無框架定位之基準點標記物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使用,以使用五個為限;植入管套組及微目標電極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且初次接受刺激器植入手術或更換植入顱內深部電極使用,植入管套組以一組、微目標電極以二個為限。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展開歷史版本(3)
歷史版本

I203-8|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2025-01-01 ~ 2025-12-31

生效區間:2025-01-01 ~ 2025-12-31
一、非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需符合下列條件(一)、(二)、(三)任一: (一)屬原發性巴金森病 (Parkinson's disease): 1.發病五年以上,且經醫學中心評估為藥物治療至少一年以上無反應者或因長期服藥後產生不良反應而無法繼續服藥者。 2.病人身體其它狀況良好,必須無失智症(Mini Mental Status Exam須大於24分)、無其他嚴重的內外科疾病(如冠狀動脈心臟病、腎衰竭或癌症等),以及無藥物無法控制之精神疾病。 3.病人的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必須正常。 (二)原發性肌張力不全(Primary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三)遲發性肌張力不全(Tardive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二、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需符合下列條件(一)、(二)任一: (一)原發性肌張力不全(Primary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二)遲發性肌張力不全(Tardive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三、充電式與非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每次僅能擇一使用。 四、須檢附影像診斷資料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並由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推薦成員組成之專家小組特殊審查核准後使用。 五、使用健保給付特材導線、導線延長線及導線固定蓋,限裝置深層腦部刺激器患者使用,以申請一次為限。 六、無框架定位之基準點標記物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使用,以使用五個為限;植入管套組及微目標電極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且初次接受刺激器植入手術或更換植入顱內深部電極使用,植入管套組以一組、微目標電極以二個為限。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I203-8|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2024-09-01 ~ 2024-12-31

生效區間:2024-09-01 ~ 2024-12-31
一、非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需符合下列條件(一)、(二)、(三)任一: (一)屬原發性巴金森病 (Parkinson's disease): 1.發病五年以上,且經醫學中心評估為藥物治療至少一年以上無反應者或因長期服藥後產生不良反應而無法繼續服藥者。 2.病人身體其它狀況良好,必須無失智症(Mini Mental Status Exam須大於24分)、無其他嚴重的內外科疾病(如冠狀動脈心臟病、腎衰竭或癌症等),以及無藥物無法控制之精神疾病。 3.病人的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必須正常。 (二)原發性肌張力不全(Primary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三)遲發性肌張力不全(Tardive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二、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需符合下列條件(一)、(二)任一: (一)原發性肌張力不全(Primary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二)遲發性肌張力不全(Tardive dystonia)經藥物、肉毒桿菌注射等非手術治療一年以上無效者。 三、充電式與非充電式深層腦部刺激器每次僅能擇一使用。 四、須檢附影像診斷資料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並由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推薦成員組成之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五、使用健保給付特材導線、導線延長線及導線固定蓋,限裝置深層腦部刺激器患者使用,以申請一次為限。 六、無框架定位之基準點標記物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使用,以使用五個為限;植入管套組及微目標電極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且初次接受刺激器植入手術或更換植入顱內深部電極使用,植入管套組以一組、微目標電極以二個為限。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歷史版本

I203-8|深層腦部刺激器或深層腦部刺激器之導線、導線延長線、導線固定蓋、基準點標記物、植入管套組、微目標電極|2022-06-01 ~ 2024-08-31

生效區間:2022-06-01 ~ 2024-08-31
一、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自111.06.01起生效): (一)屬原發性巴金森病 (Parkinson’s disease)。 (二)發病五年以上,且經醫學中心評估為藥物治療至少一年以上無反應者或因長期服藥後產生不良反應而無法繼續服藥者。 (三)病人身體其它狀況良好,必須無失智症(Mini Mental Status Exam須大於24分)、無其他嚴重的內外科疾病(如冠狀動脈心臟病、腎衰竭或癌症等),以及無藥物無法控制之精神疾病。 (四)病人的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必須正常。 二、須檢附影像診斷資料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並由台灣神經學學會及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推薦成員組成之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 三、使用健保給付特材導線、導線延長線及導線固定蓋,限裝置深層腦部刺激器患者使用,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無框架定位之基準點標記物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使用,以使用五個為限;植入管套組及微目標電極限併同申報「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56037B)」且初次接受刺激器植入手術或更換植入顱內深部電極使用,植入管套組以一組、微目標電極以二個為限。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審查 / 核刪注意事項

目前尚無相關審查 / 核刪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