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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12|顱內血管支架取栓裝置或顱內血管抽吸取栓裝置|2023-11-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3-11-01 ~ 2910-12-31
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作後24小時內。
二、影像診斷為顱內大動脈阻塞,包括內頸動脈、大腦中動脈的第1及第2段、大腦前動脈、基底動脈和脊椎動脈。
三、美國國衛院腦中風評估表(NIH Stroke Scale)評分≧6 and ≦30。
四、給付裝置以1項特材品項為原則,2項特材品項為限,使用單一器械仍無法成功打通阻塞血管時,得視實際情況決定使用並得申報第2項特材品項,惟應檢附報告及影像以備查。
五、前循環若於發作後8小時至24小時執行,申報時需於病歷檢附影像報告(CTP或MR及CTA Collaterals)備查。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