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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內血管支架取栓裝置或顱內血管抽吸取栓裝置

給付代碼:I203-12 | 分類碼:I203-12 | 大小類碼:C-M-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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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12|顱內血管支架取栓裝置或顱內血管抽吸取栓裝置|2023-11-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3-11-01 ~ 2910-12-31
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作後24小時內。 二、影像診斷為顱內大動脈阻塞,包括內頸動脈、大腦中動脈的第1及第2段、大腦前動脈、基底動脈和脊椎動脈。 三、美國國衛院腦中風評估表(NIH Stroke Scale)評分≧6 and ≦30。 四、給付裝置以1項特材品項為原則,2項特材品項為限,使用單一器械仍無法成功打通阻塞血管時,得視實際情況決定使用並得申報第2項特材品項,惟應檢附報告及影像以備查。 五、前循環若於發作後8小時至24小時執行,申報時需於病歷檢附影像報告(CTP或MR及CTA Collaterals)備查。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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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12|顱內血管支架取栓裝置或顱內血管抽吸取栓裝置|2019-07-01 ~ 2023-10-31

生效區間:2019-07-01 ~ 2023-10-31
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前循環在發作內8小時內、後循環在發作後24小時內。 二、 影像診斷為顱內大動脈阻塞,包括內頸動脈、大腦中動脈的第1及第2段、大腦前動脈、基底動脈和脊椎動脈。 三、 美國國衛院腦中風評估表(NIH Stroke Scale)評分≧8 and ≦30。 四、 給付裝置以1項特材品項為原則,2項特材品項為限,使用單一器械仍無法成功打通阻塞血管時,得視實際情況決定使用並得申報第2項特材品項,惟應檢附報告及影像以備查。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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