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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20|顱內支架系統|2024-03-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4-03-01 ~ 2910-12-31
一、執行醫師資格:需符合以下二項規定:
(一)限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神經外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執行。
(二)限接受並通過下列任一學會之相關腦神經血管內介入治療專長訓練與認證之醫師執行:
1.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授權之中華民國神經放射線醫學會。
2.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授權之台灣神經血管外科與介入治療醫學會。
3.台灣神經學會授權之台灣腦中風學會。
二、需事前審查。
三、需符合主要適應症:
(一)已進行積極性藥物治療,仍有動脈硬化性血管管徑狹窄(75%以上)並有明顯的血液循環障礙。
(二)腦缺血或中風之區域非屬穿通枝型。
(三)距最近一次中風超過7天之病人,且接受治療時之雷氏修正量表小於等於3分。
四、同一次手術中顱內動脈支架及塗藥球囊導管限擇一使用。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