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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24|顱內壓監測器|2022-07-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2-07-01 ~ 2910-12-31
顱內壓監測器:限使用於「顱內壓監視置入(83080B)」,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初次電腦斷層顯示有結構性腦傷害(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傷、腦水腫、氣惱症等)之昏迷病人(GCS≦8)。
二、GCS>8之病人,且臨床表現或影像檢查有顱內壓升高,或有高危險性惡化之虞者(如雙側額葉挫傷或出血,靠近腦幹挫傷或出血,凝血功能病變…等)。
三、開顱手術時,腦水腫超過顱骨邊緣,有顯著顱內壓升高者。(手術紀錄需檢附術中照片)。
四、具引流功能之顱內壓監測器,須符合:
(一)用於水腦症合併顱內壓升高病患。
(二)禁忌症:腦室出血、腦部感染等原因造成之水腦症。
(三)同一部位已使用「具引流功能之顱內壓監測器」,不得同時併報腦室外引流組(EVD)。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