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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3-33|可搭載化療藥物栓塞微粒球|2025-08-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5-08-01 ~ 2910-12-31
(自114.8.1起生效)
一、限用於診療項目「33075B血管栓塞術」。
二、需同時符合下列2項條件:
(一)BCLC stage B之肝癌病人。
(二)ALBI grade 2 (含)以上且最大腫瘤直徑大小(公分),再加上腫瘤總顆數超過(含)11。
三、應檢附CT、MRI或血管攝影報告。
四、每人終身給付最高三次為限,每次限使用1瓶。
五、與健保特材「可吸收性栓塞微粒球」擇一使用。
六、執行醫師資格:需符合以下2項規定:
(一)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
(二)通過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授權台灣介入放射線學會之相關肝腫瘤載藥微球栓塞術專長訓練與認證資格。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