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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1-1|糖尿病血糖試紙|2023-09-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23-09-01 ~ 2910-12-31
112/09/01
一、第一型糖尿病血糖試紙之數量每天以四片為上限,每次一個月之份量為原則,且請領時須由醫師評估其糖化血色素(HbA1C)之紀錄,以為核給之依據。如為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患者,其領取血糖試紙比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規定辦理。
二、妊娠期糖尿病(包括孕前已診斷、孕期新診斷與妊娠糖尿病)血糖試紙之數量每天以五片為上限,每次一個月之份量為原則,給付至生產止。
三、給付之保險對象:
(一)領具「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自確認懷孕起(八週)經診斷有糖尿病患者。
四、有關申報規定臚列如后:
(一)同時開立藥品及血糖試紙處方者:如同時自行調劑或交付調劑至特約藥局,得申報一筆藥事服務費;如藥品自行調劑,血糖試紙交付調劑至特約藥局,血糖試紙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
(二)僅開立血糖試紙處方者,無論自行調劑或交付調劑均不得申報藥事服務費。
(三)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依上開規定及原相關規定辦理。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