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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內溫熱化療(HIPEC)

給付代碼:T301-1 | 分類碼:T301-1 | 大小類碼:C-T- | 本站追蹤更新日期:115-04-16

官方給付標準

目前最新版本

T301-1|腹腔內溫熱化療(HIPEC)|2019-07-01 ~ 2910-12-31

生效區間:2019-07-01 ~ 2910-12-31
1.須事前審查,提供3個月內之電腦斷層、核磁共振或正子掃描等影像檢查,確認無腹膜以外轉移病灶。 2.限有病理報告證明為下列疾病,可接受腫瘤減量手術後,同時施行腹腔內熱化療:偽黏液瘤(pseudomyxoma peritonei)、大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腹膜間皮瘤(peritoneal mesothelioma)、胃癌(gastric cancer)、復發卵巢癌(ovarian cancer)或卵巢癌初次治療限術前化學治療(Neoadjuvant Chemotherapy)後施行期中減癌手術(Interval Cytoreduction)時。 3.手術者須預期前述5項腫瘤接受減量手術前無腹膜外轉移,術中可完成適當的減量手術者(即殘存腫瘤直徑小於0.25公分以下)。 4.需記錄術中下列資料,包括該次手術腹腔轉移及切除器官之相關病理報告、腹腔內溫度/時間記錄表、手術紀錄及彩色相片。 5.每次限使用腹腔溫熱灌注治療套組1組,灌注導管最多使用4條。
來源文件: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11503.ods)
官方更新:1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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